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考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在劳动争仪处理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买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特征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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